4月1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主席山中伸介在一次会议上决定,延长建立处理特定严重事故设施(特殊安全设施)的最后期限。

此前规定,核电站建设项目获批后,特殊安全设施须在五年内(宽限期)安装完毕,现改为“核电站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且此变更仅适用于尚未达到现行规定安装期限的核电站。
以计划于2026年4月16日投入商业运营的柏崎6号机组为例,其特殊安全设备安装期限将从2029年9月延长至2031年4月;而7号机组安装期限已过(2025年10月13日),不受此措施影响。特殊安全设备旨在抑制因恐怖袭击等原因造成堆芯损坏风险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2013年新规生效时,安装过渡期设定为5年,2016年法规修订后,安装过渡期起始日期改为各机组设计施工方案获批日期,但过渡期仍为5年。
2月18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山中会长称,已建成的12个特殊安全设施考察显示,几乎无在五年内建成的,故有必要讨论过渡措施概念。
对于延长安装期限的决定,山中会长强调,此次审查并非简单延期,而是基于十年运行经验对法规有效性的调整,法规与实际情况脱节就无法发挥作用。此外,通过将系统从安装许可证开始改为使用前检查,创建了更现实的系统设计,确保设施可靠完成且保持安全措施水平。
当被问及为何排除过渡措施已结束的设施时,山中会长表示,并非对特定设施特殊考虑,而是根据整体表现修改规则,对已超工期设施优先建设,要求尽快安装的立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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