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专家组发布有关能否将核能纳入《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的报告

2021-07-14 09:37  来源:中核智库    欧盟核能  核能利用  碳中和

两个欧盟专家组2021年7月2日发布应欧盟委员会要求编写的报告,内容涉及是否应将核能纳入《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下文简称分类法)补充授权法案。


两个欧盟专家组2021年7月2日发布应欧盟委员会要求编写的报告,内容涉及是否应将核能纳入《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下文简称分类法)补充授权法案。


背景

为实现《欧洲绿色协议》目标,即通过向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转型以阻止气候变化,进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恢复生物多样性,使欧洲到2050年成为全球首个碳中和大陆,欧盟未来需要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将投资转向环境可持续的经济活动。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关各方就哪些经济活动具有环境可持续性达成共识。因此,欧盟2018年7月组建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下文简称技术专家组),帮助制定分类方案,研究哪些经济活动在环境方面是可持续的。

技术专家组分别于2019年6月和2020年3月发布分类方案首份技术报告和最终版报告及技术附件,要求相关经济活动应有助于实现六大环境目标,并为67项经济活动提议了技术筛选标准。六大环境目标包括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海洋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向循环经济转型、污染防控以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报告指出,被纳入分类方案的经济活动必须满足下述四项标准:一是实质性促进一个或多个环境目标的实现;二是不会对任何其他环境目标造成重大损害;三是遵守最低社会保障要求(即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公约);四是符合技术筛选标准要求。

《分类法》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2日正式生效,在为分类方案的实施建立框架的同时,作出三项重要规定:第一,在对环境金融产品或企业债券实施监管时,应在成员国和欧盟层面适用分类方案;第二,“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发布声明,表示将根据分类方案的要求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第三,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在其财务报表的非财务部分应涵盖有关其活动如何与分类方案保持一致的信息

欧盟2020年启动了是否应该将核能纳入《分类法》的研究。作为这项研究的第一步,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在完成相关研究后于2021年3月发布一份报告,介绍了根据“对环境无重大伤害”标准对核电的综合评价结果。此次评价考虑了核电在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现有和潜在环境影响,并重点考虑了核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评价获得的结论之一是:在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方面,没有可信证据证明,核电对于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高于现有分类方案中已被列入支持气候变化目标的其他发电技术;在非放射性影响方面,核能的影响与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大致相当。

欧盟委员会2021年4月宣布准备将核能纳入《分类法》补充授权法案,但最终决定将在根据《分类法》实施的专门评审程序完成后作出。这一程序基于联合研究中心报告提出的建议,由两个专家组实施评审:一个是根据《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Euratom Treaty)第31条规定组建的专家组(下文简称第31条专家组);另一个是健康、环境和新兴风险科学委员会(下文简称科委会专家组)。两个专家组于7月2日发布评价报告。

两份报告的结论

第31条专家组报告在总体上确认了联合研究中心报告中关于保护人类免受辐射照射、深层地质处置库是乏燃料管理方案、核能遵守欧盟各种监管框架等评价结果。

科委会专家组报告总体上确认了联合研究中心报告的结论,但同时指出,“报告中的若干评价结果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科委会专家组表示,联合研究中心报告关于非放射性影响的评价结果和建议“总体上是全面的”,但其中几项评价结果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

对于核能是否满足“对环境无重大伤害”标准,联合研究中心报告许多时候采用的表述方式是,核能造成的伤害比至少一种已被纳入《分类法》的发电技术要小。科委会专家组认为,这种比较方式不足以证明核能可以满足“对环境无重大伤害”标准要求。科委会专家组广泛认可联合研究中心的一个观点,即核电厂运营活动不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只要相关的工业活动获得满足适用的技术筛选标准。但是,仅依赖现有监管框架不足以缓解核能的所有负面影响,例如在欧洲之外的其他地区开展的采矿和水冶工作 。

欧盟委员会表示,将根据上述三份报告作出是否将核能纳入《分类法》的决定。

(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 伍浩松 张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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