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2021-06-09 10:48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核安全  辽宁核电站  徐大堡核电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1年5月23日至26日对你公司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详情如下: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1年5月23日至26日对你公司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6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1年5月23日至26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二)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1年5月23日至26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作进展的汇报,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3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准备情况的工作汇报,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监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等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3、4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3号机组核岛筏基、混凝土搅拌站、土建实验室和原材料存储场地等进行了现场查勘,对相关文件记录进行了抽查,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对话和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营运单位针对3、4号机组工程项目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接口关系清晰,土建施工质量整体受控。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已批准发布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核岛土建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目前,现场人员配备及施工计划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有序推进。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3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有关的施工方案已生效发布,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准备就绪。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及后续连续施工的需求。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了6项管理要求,营运单位已全部整改落实。

  (五)现场准备情况

  3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边坡支护完毕。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绑扎、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工器具材料及混凝土生产设施设备等已基本准备就绪。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阶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土建施工组织健全,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施工方案完备,施工工器具材料及混凝土生产设施设备基本准备就绪。3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检查中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得到落实。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提出5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在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后,3号机组核岛基础具备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

  (一)针对营运单位尚未与工程承包商签订3、4号机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商与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活动涉及的核岛土建承包商也尚未签订合同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颁发前与工程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并确保工程承包商在建造许可证颁发前与核岛土建承包商签订合同。

  (二)针对核岛筏基部分拉钩筋尚未安装到位、部分下料串筒漏斗和抗裂钢筋网片尚未安装到位、反应堆厂房筏基底部尚有异物未清除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3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对现场施工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确保满足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施工要求。

  (三)针对营运单位防造假机制相关程序尚不够完善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建造许可证颁发前完成防造假机制相关程序的升版。

  (四)针对营运单位尚未确定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施工的最终参加人员,且各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尚未完成施工相关培训、交底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建造许可证颁发前明确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施工参加人员,并按程序要求完成相关培训授权及技术交底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五)针对部分质量保证程序文件内容与《质量保证大纲》要求不一致,适用性不强,内容不清楚、不准确等问题,营运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进行有效控制。

  对于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和承诺的时间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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