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意辽宁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等7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函
辽宁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青海省辐射环境工作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同意辽宁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青海省辐射环境工作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共7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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