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2022-12-07 16:3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防城港核电站

关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关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防城港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请示》(桂防核〔2021〕55号)和《关于提交〈防城港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报批版)〉的函》(桂防核函〔2022〕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是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所在场址上继续建设的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合适,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影响和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根据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1.46×1014Bq、碘为5.1×108Bq、粒子为0.6×108Bq、碳-14为7.52×1011Bq、氚为8.97×1012Bq;液态流出物中,氚为8.07×1013Bq、碳-14为3.13×1010Bq、其余核素为9.95×109Bq。

三、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液态流出物取样监测总γ探测下限,在3号机组运行三个循环后,根据运行期间收集的液态流出物取样监测总γ测量数据,最终优化确定常规岛废液排放系统(SEL)总γ的筛选值,确保流出物排放量统计值准确可靠。

(二)继续推动固体废物最终处置的相关工作,确保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长期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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