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核电“走出去”的建议

2022-01-10 10:05  来源:《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第四卷)》段旭如  

核电是国家战略性高科技产业,加快推动我国核电“走出去”,有利于促进相关国家经济增长,增进国际文化交往与合作,是推动我国构建能源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抓手。


核电是国家战略性高科技产业,加快推动我国核电“走出去”,有利于促进相关国家经济增长,增进国际文化交往与合作,是推动我国构建能源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抓手。

1 背景

核电“走出去”有利于加强对外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目标确立,“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订,《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完成,以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

标等,给核电“走出去”带来重大机遇。核工业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促进了核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了国家间政治外交的延伸。政治方面,落实“一带一路”倡议, 与相关国家结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外交方面,实现“百年联姻”、助力大国外交,提高当地人民福祉,改善当地国计民生。

我国核电“走出去”的基础与优势明显。2021 年 1 月 30 日,“华龙一号”全球首堆——福清核电 5 号机组正式商运,我国核电跻身世界第一方阵。目前,国

内外 9 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工程建设均有序推进,“华龙一号”的批量化建设正在发挥规模效应、集成效应。我国核电自主技术能力已具备同发达国家同台竞技的实力,核电装备制造和项目建造能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核电走向更大的世界舞台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全产业链优势。

核电“走出去”可带动我国核电上下游产业链发展。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开展与巴基斯坦、阿根廷、保加利亚、匈牙利、沙特、哈萨克斯坦、阿联酋、英国、意大利等国家核领域务实合作。出口一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的价值相当出口 30 万辆小汽车,需要配套数十万台(套)设备,每年创造就业岗位 20 万个,核电 60 年运营期及最后退役可带动我国天然铀、核燃料、运维、退役全产业链相关企业“走出去”,项目全寿期创造直接经济收入约上千亿元人民币。

2 存在的问题

核电“走出去”缺乏统筹协调机制。核电属于政府间重大投资项目,国外竞争对手常打政治经济组合拳而形成优势。从国内来看,在项目出口审批、装备与材料出口中,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核安全局、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的支持。在国家领导人关怀下,各政府部门均积极支持核电“走出去”,但涉及多部委交叉的问题,因缺少国家层面统一协调的机制,推动力量较分散,难以与竞争对手抗衡,也无法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核电“走出去”亟需完善国家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海外项目合作除了面临国别风险、融资风险、技术风险等传统风险之外,还面临核特殊风险。在核事故赔偿风险防范方面,国内至今缺乏专门立法,核电企业缺少应有保护;在乏燃料管理问题上,针对出口核电站,国外用户普遍倾向于合作方帮助解决乏燃料回取问题, 而国内法律尚未明确。此外,核电“走出去”还缺少投融资优惠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能提供的海外核电项目建设的贷款利率偏高,贷款期限较短,核电“走出去”的政策保障与常规商业项目类同。

3 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我国核电“走出去”统一协调。建议将我国核电“走出去”由企业层面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由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关等部委,以及主要核电企业、装备企业、金融信保机构组织等共同组成的核电“走出去”跨部委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国家政治、外交、产业、财税等组合拳优势,推动一批条件比较成熟的核电“走出去”重点项目落地。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核电“走出去”一揽子政策。加快推进原子能法、核损害赔偿法等立法,进一步明确乏燃料管理政策。建议国家财政部制定核电“走出去”专项融资政策,具体包括:延长贷款期限,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降低信保费率,对卖方信贷模式下央企集团承担的财务费用给予足额的财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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