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公布关于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1-11-09 11:26    海南核电站  昌江核电站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本次项目用地拟征收面积 858.79 亩,土地权属为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海尾镇五联村委会、海尾镇三联小学、海尾镇塘兴水库。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本次项目用地拟征收面积 858.79 亩,土地权属为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海尾镇五联村委会、海尾镇三联小学、海尾镇塘兴水库。
 
原文如下: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了做好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拟征收面积 858.79 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有林地、村庄、农村道路等,土地权属为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海尾镇五联村委会、海尾镇三联小学、海尾镇塘兴水库(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该用地拟定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土地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按我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 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府〔2010〕48 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生活补贴、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对拟征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具体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在《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完成后,请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相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海南核电二期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来源: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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