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核电运行情况(2021年1-6月)

2021-07-28 17:36  来源:CNEA核能协会    核电厂  核能发电  核电机组

7月28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1-6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


7月28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1-6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国运行[1]核电机组共51台(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53274.95MWe(额定装机容量)。2021年1-6月全国共有2台核电机组首次装料,详见表1。

▼表1 2021年1-6月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信息

一、核电生产情况

2021年1-6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38717.0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950.91亿千瓦时[3],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5.04%,详见图1。

▲图1 2021年1-6月全国发电量统计分布

2021年1-6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950.91亿千瓦时,比2020年同期上升了13.76%;累计上网电量为1830.51亿千瓦时,比2020年同期上升了14.12%,详见表2。与燃煤发电相比,核能发电相当于减少燃烧标准煤5517.17万吨[4],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4454.98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硫46.90万吨,减少排放氮氧化物40.83万吨[5]。

2021年1-6月,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6]为3771.95小时,平均机组能力因子[7]为90.89%,详见表3。2020年和2021年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各月发电量和上网电量趋势分别见图2和图3。

▼表2 2021年1-6月核电电力生产指标统计表

▼表3:2021年1-6月51台运行核电机组电力生产情况统计表[8]

说明:

1) 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于2021年5月11日首次并网,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2021年6月25日首次并网,此两台机组的机组能力因子暂不适用统计。

2) 本表最后一行 “合计值/整体值/平均值”中,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为各机组合计值,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全部机组整体值,能力因子为全部机组的算数平均值。

▲图2:2020、2021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趋势

▲图3:2020、2021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上网电量趋势

二、核电安全生产情况

2021年1-6月,我国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1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9];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0];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11];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2]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13]。

三、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辐射监测标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排放限值,我国运行核电厂对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进行了有效监测。

2021年1-6月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统计结果表明,我国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限值。1-6月辐射环境监测数据[14]表明,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因核电机组运行引起的异常。

四、第2季度重要活动[15]

1、4月14至16日,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核能可持续发展论坛——2021年春季高峰会议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览会”在京举办。

2、4月18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导则《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HAD301/05-2021)。

3、5月11日,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首次并网。

4、5月11日,由国家电投山东核电与清华大学联合建设的“水热同产同送”科技示范工程在山东海阳投运,该技术通过抽取海阳核电机组的蒸汽,驱动水热同产装置,将海水直接变成95℃的高温高品质淡水,首次实现了源侧的水、热同步产出与供给。

5、5月12日至13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在广东省阳江市召开“2021年核电工程建设经验交流大会”。

6、5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见证两国核能合作项目——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和徐大堡核电站3、4号机组开工仪式。

7、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8、当地时间5月20日,“华龙一号”海外首堆——巴基斯坦卡拉奇核电厂2号机组正式进入商业运行。

9、6月2日,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正式具备商业运行条件。

10、6月3日,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市公告,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小堆示范项目)获得国务院核准。

11、6月17日,中国北山地下实验室开工建设,标志着我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工作进入了地下实验室建设及研发阶段,填补了我国在高放废物处置技术地下研发平台及设备的空白,并为攻克高放废物地质处置这一世界性难题奠定了基础。

12、6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主办,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承办,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协办的“核电数字化技术与应用大会2021”在山东荣成召开。

13、6月25日,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首次并网。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材料。本报告将我国已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运行核电机组进行统计,已开工但未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统计。

[2]全国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下文同。

[3]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下文所述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自机组首次并网后统计。

[4]国家能源局2021年7月16日发布信息显示,2021年我国火电供电煤耗为301.4克标准煤/千瓦时。

[5]减排计算方法来源于我国火电行业通用计算标准,按照工业锅炉每燃烧一吨标准煤产生二氧化碳2620千克,二氧化硫8.5千克,氮氧化物7.4千克计算。

[6]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于机组在统计期内的发电量除以机组装机容量。如统计期内有新机组首次并网,则新机组的装机容量应折算,折算比例为该机组实际运行小时数除以统计期日历小时数。

[7]机组能力因子是机组可用发电量与额定发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机组能力因子反映核电厂在优化计划停堆活动和降低非计划能量损失方面管理的有效性。全部机组的平均能力因子为各机组能力因子的算数平均值。

[8]表3数据来源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CINNO)。各核电厂按照其首台机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数据库中的CN号(机组统一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9]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3.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4.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0]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环境事件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环境污染,或因此导致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务院第34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发布),环境事件划分为4等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2]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根据原卫生部第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职业性超剂量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单一年份受到的职业性照射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14]环境监测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全国空气吸收剂量率发布系统(网址:data.rmtc.org.cn:8080/gis/)。

[15]重要活动主要指:1.核电集团公司面向社会的重要活动;2.核电厂重要生产技术节点;3.安全监管重要活动;4.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5.重大的公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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